自2017年12月高检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来,我院立足案件管理监督职能,探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创新评查方式,促进成果运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聚焦评查主体,实现员额评查全覆盖
一是实行全部员额参与案件评查。我院在征集全院干警和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基础上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率先在全市开展员额检察官全员参与案件评查的模式,全院包括检察长在内的34名员额检察官都具有担任评查员资格,每月根据统一安排评查1-2件案件。截至目前员额检察官共评查案件56件,发现问题33处。员额检察官参与评查能让他们直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避免。二是实行重点案件专职人员评查。改变以往案管部评查所有案件的做法,案管部门专职评查员重评查点案件,精力和时间更加集中,评查更加精细化,一季度案管3名专职评查员共评查139件案件,其中重点案件64件。三是实行检委会委员开展专项评查。在人大组织的案件评查和我院开展的专项评查中,评查员由检委会委员担任,确保评查质量。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评查,在日常评查工作中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每季度安排1-2件案件让人民监督员参与评查,以评查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明确评查工作主体,形成了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积极参与,全面覆盖、互为补充、各有特色的评查机制。
二、聚焦评查范围,做到质量管理更精准
一是突出重点明确每案必查。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对于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每案必查;对投诉举报多的干警办理的案件、涉检信访案件逐案评查;对流程监控、信息公开、统计核查和涉案财物管理等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特别案件、异常数据案件纳入重点评查。二是结合实际开展专项评查。除人大和上级院组织的专项评查以外,对一定时间内情况比较突出的类型化案件每年开展一到两次专项评查。2018年一季度,案管部门对二次退查案件、诉后轻刑案件开展了专项评查,案件评查促进办案规范成效明显。三是随机选案常规抽查。为保证常规抽查案件的全面性,修改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试行)》,依据“检察官全覆盖”、“主要案件类型全覆盖”的原则,随机选取案件进行常规抽查。
三、聚焦督查督办,实现评查问题全整改
一是加强内部监控。流程监控员在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程序倒置、法律文书缺失等问题时,及时通知评查员启动评查程序。专职评查员对评查中发现的司法办案频发问题及时告知流程监控员,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控。二是实行外部监督。将检务督察引入案件质量专项督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个案和承办人发出督查通报,并在季度绩效目标推进会上点名讲评。落实人民监督员参与日常评查工作,切实提高案件评查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强化整改督办。案管部门将评查员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承办人,听取承办人意见,能够补正的,承办人应当在七日内补正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七日内未反馈的,下发《案件评查整改督办单》,如在七日内仍未反馈整改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处理。这一监督机制显著增强了评查人员和员额检察官责任意识,确保评查找准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四、聚焦结果运用,实现良性互动更顺畅
一是发挥案件评查的业务治理功能。改版案管通报,每个员额检察官每月案件评查情况在《案管通报》中详细列明,对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不隐瞒,指出办案人员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专业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倒逼提高办案质量意识。每周召开业务部门内勤通报会,每月召开员额通报会,会同评查人员、办案人员共同找准评查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案问题,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实现案件评查与业务治理相互融合。二是发挥案件评查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业务分析研判、深入剖析源头性、机制性漏洞,今年以来案管部门根据案件评查情况撰写了《江岸区检察院诉后轻刑案件情况分析》,详细分析了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及对策,呈报主要领导,通报给刑检部门,为领导决策和部门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三是发挥案件评查的业绩评价功能。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个人业绩考核评价,把案件管理监督情况及案件质量评查量化得分记入检察官个人司法档案,作为绩效考核、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突出案件质量在考评中的决定性地位。对需要追究司法过错责任或违纪违法责任的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评查中发现的优秀典型案例、法律文书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部门、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正向激励、反向鞭策,发挥了考评工作的导向作用,推动办案质量稳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