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夏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理情节,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就能“全身而退”了吗?今天,江岸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通过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带您了解检察机关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基本案情
2020年起,陈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设立一家游艺设备店,主要经营麻将机的出售、维修、回收和出租等业务。在日常维修麻将机过程中,陈某发现安装麻将机作弊设备有潜在需求,于是开始根据买家要求在麻将机上安装作弊装置牟利。
2024年5月,陈某在某棋牌室一台麻将机上安装作弊设备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以陈某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但陈某主观恶意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宽情节,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
刑事检察部门宣告不起诉决定后,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刑事卷宗材料、听取刑事案件承办人意见后认为,陈某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虽因其不起诉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其非法销售具有窃照功能的麻将机作弊设备的行为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应当对陈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遂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依法对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行政主管部门采纳该意见,对陈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因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原因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目的是解决“不刑不罚”的治理漏洞,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确保违法行为“不枉不纵”。
“不起诉”≠“不处罚”
不起诉仅代表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行刑反向衔接以“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方式,防止当罚不罚、不刑不罚,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既贯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保障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又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使治罪与治理无缝有效衔接。
下一步,江岸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强内部协同履职,汇聚工作合力,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在提升衔接力度、广度、深度和精度上下功夫,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